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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09]3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8-21
实施时间: 2009-8-21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2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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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情况,上海市财政局会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发布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请各有关单位登陆网站查阅并执行。相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根据《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优先采购《目录》中产品。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目录》中产品的,应填写《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结果报告表》(附后)报送市财政局。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15日内填写《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结果报告表》报送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组织采购《目录》中产品的情况填写《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结果报告表》报送市财政局。报送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903室。
  四、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将本通知转发至相关单位。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已经启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受《目录》限制。
  六、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结果报告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 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结果报告表.rar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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