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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0]32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7
实施时间: 2000-1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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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最近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20号),现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加快我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全面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含义,破除把个体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之相互促进、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二、强化税收政策措施,理直气壮地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1、国有企业职工与国有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按经济补偿金标准领取的一次性补助,从2000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下岗职工在社区从事非生产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在2003年年底前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亏损企业,企业扭亏为盈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规定的年限内以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兼并前的亏损。
  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租赁、承包停产半停产严重亏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按协议接收原有企业职工的,经地税机关核准,可视同接收按置下岗职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5、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其未摊完的费用允许继续摊销,给予所得税前扣除。
  6、鼓励私营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给予所得税前扣除。
  7、凡在我省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私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8、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私营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税前扣除。
  三、提供优质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1、实行接待咨询制度。各地办税服务厅要设立税务咨询窗口,随时接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税收政策咨询。
  2、实行税法公告制度。及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新的税法,增加税法的透明度。
  3、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申报纳税等有关涉税事宜,推行办税时限制。
  4、实行廉政责任制。严格依法治税,推行政务公开,严肃纪律,文明执法。各级地税部门要不定期地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查处税务干部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也就是培植新的地方税源,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作为份内的事情来对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讨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经常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地税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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