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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业务报告编号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会协[2006]13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6-12-27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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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执业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执业机构对业务档案的管理,杜绝隐瞒业务报告、文件随意编号的现象,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业务报告编号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业务报告编号的规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业务报告编号的规定
  为了统一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统称执业机构)的业务报告编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评估机构会计、统计、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业务报告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执业机构业务报告编号作如下规定:
  一、执业机构应建立业务登记目录,按照业务类别对业务项目进行分类,根据本机构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如实进行登记。
  业务类别可分为审计、验资、评估、咨询、工程造价等。业务登记目录应包括客户名称、签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等)、报告文号、报告发出时间等内容。
  二、执业机构的业务报告应当按时间顺序,分年度、业务类别进行连续统一编号,不得空号,不得重复编号。
  执业机构的业务报告编号格式应为“执业机构名称(可简写)”+“业务类别(可简写)”+“业务年度”+“编号(分年度自1号起连续编号)”。
  三、执业机构应当在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对业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对于未能完成的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该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四、执业机构应当重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业务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保证业务档案及时归挡、妥善保存、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执业机构办理其他业务形成的业务报告比照本办法管理。
  六、各执业机构应依照本规定,对本机构业务报告编号进行管理。协会将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者,协会将采取行业惩戒方式进行惩戒。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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