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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7]2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3-3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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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统计工作,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已报请国家统计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
  收费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收费管理的数据资料,夯实收费管理工作基础;有利于全面分析收费总量及其变化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收费宏观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手段,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收费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二、健全收费统计工作机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收费统计工作机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规定,一是要建立收费统计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收费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二是保障收费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开支,支持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三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收费统计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四是建立考核评比标准,对收费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三、做好收费统计前期工作
  为保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所附《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严格界定中央和省(区、市)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各项收费的相关属性,包括收费性质、收费权限、收费类别、收费状态等,并根据界定情况,逐项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在今年4月底前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统计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统计系统”,下载网址:)下发给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帮助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并根据年审情况如实填报统计数据。目前,我委已完成了中央审批收费项目的收费属性界定工作,并将界定结果加载在“收费统计系统”。今后,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统计年度内收费项目变化情况,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所列收费项目属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进行及时调整,并在每年3月15日前下发。
  四、提高收费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确保收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统计口径的一致性,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委委托广西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开发了“收费统计系统”。该系统用于省(区、市)内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数据填报、汇总、分析和全国收费管理工作情况交流。国家发展改革委纵向网开通后,各省(区、市)将利用该系统接口通过纵向网向我委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在纵向网开通前,各省(区、市)使用该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该系统运行和维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共同负责,有关费用由我委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支付。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收费管理信息资源。
  五、加强收费统计培训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费统计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收费管理、统计工作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要通过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各种形式,提高收费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要积极协助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收费统计系统”的培训服务工作。
  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负责收费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以及本省(区、市)批准的收费属性界定情况(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填报),于今年4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各省(区、市)2006年度的收费统计情况推迟至今年9月30日前报送我委(价格司)。从2008年开始,我委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对各省(区、市)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附: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略) 附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国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发布、指导和考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 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内容及样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在国家统计局备案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第七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
  第八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后形成。
  第九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情况填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政府网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第十二条 收费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公布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年7月底前,对全国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的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在本省(区、市)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表彰。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目录二、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略)
附件一: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目录

表号

  

报送单位

报送频率

上报时间和方式

表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年报

6月30日前网络传送,书面

表二

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年报

6月30日前网络传送,书面

表三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年报

6月30日前网络传送,书面

表四

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年报

6月30日前网络传送,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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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my   20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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