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19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8
实施时间: 2000-11-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对上级交办、转办和外省市及同级税务机关发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要认真负责组织协查,不得推诿敷衍,协查按要求及时回函,并保质保量完成协查工作。
  二、对协查工作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稽查局有关检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同时追究稽查局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三、市、地稽查局应在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
  四、各地在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 穗国税函[2008] 2008/11/3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 浙价服[2009]19 2009/7/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 黑国税函[2003] 2003/6/3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鸡西市国家税务局为部分纳税人代 黑国税发[2003] 2003/4/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2000]30 2001/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7/10/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 甘国税发[2003] 2003/7/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流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2014/9/2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2/12/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 赣国税发[2012]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