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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3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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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省局制作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及时宣传《通告》的内容和意义。要将《通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及街头、报亭等公众场所,并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广为宣传,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掌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具体规定以及实施时间。要认真对待群众的监督举报,迅速查处政策执行中出现的违规问题,确保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
  二、本《通告》的印制和发放,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告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精神,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进行再次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开始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即2月征期)起,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好达不到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免征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四、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执行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予以反馈。对违反政策变相征税或执行不到位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省局及各省辖市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安徽省:0551-2831736  合肥市:0551-5166019
  淮北市:0561-3022037  亳州市:0558-5533709
  宿州市:0557-3928015  蚌埠市:0552-2062114
  阜阳市:0558-2177358  淮南市:0554-2689041
  滁州市:0550-3043351  六安市:0564-3325213
  马鞍山市:0555-2354907 巢湖市:0565-2624762
  芜湖市:0553-3832700  宣城市:0563-2829562
  铜陵市:0562-2875565  池州市:0566-2126028
  安庆市:0556-5507810  黄山市:0559-2315382
  特此通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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