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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63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9
实施时间: 2003-10-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3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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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01号)规定,现就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对新华社安徽分社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调整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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