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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锅峡水电厂8号机组增容改造部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2]23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1
实施时间: 2002-10-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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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夏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盐锅峡水电厂8号机组增容改造后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临州国税发[2002]125号)收悉。盐锅峡水电厂8号机组增容部分是由“兰州宏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以股份制形式出资组建的,属集资办电形式,其生产地在临夏州永靖县,核算地在兰州市。由于生产地与核算地不一致,在增值税征缴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同时考虑到该公司生产经营及核算特点、兼顾生产地和核算地经济利益,经研究,现将盐锅峡水电厂8号机组增容改造部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缴问题批复如下:同意盐锅峡发电厂8号机组增容改造部分从发电之日起,其生产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由永靖县国家税务局暂按22元/千千瓦时征收。如遇电价调整等因素,定额需变动时,须报由省局决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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