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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0]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0
实施时间: 2010-1-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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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证券机构缴纳预扣税款时,需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在相关软件没有开发应用之前,纸质和电子版报表应一并报送。
  二、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时,应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对纳税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退库手续,按照一人一档及时归档。
  三、在相关软件没有开发完成之前,各单位应建立《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台账》(格式附后),详细记录限售股持有人信息、交易和征税退税情况。
  四、几点要求。
  1、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了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请各单位每月16日前,将《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台账》网传市局二处。
  3、各单位要做好证券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征管辅导,为证券公司解决税款征收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协助证券公司使限售股持有人在我市完成交易,增加税收收入。同时,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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