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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1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9
实施时间: 2004-1-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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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及时向出口企业传达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加快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申报速度。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申报质量,以保证申报单证不在初审、复审环节滞留。
  二、要组织力量加快审核审批速度,在严格审核审批的前提下,对出口企业申报的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切实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审批,即时办理退库手续。
  三、要一手抓退税进度,一手抓退税清算,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不得因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影响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质量,及时上报清算报表,保证清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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