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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3]19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4
实施时间: 2003-5-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1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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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六地税[2003]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寿县石某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的规定,在1998年1月至2000年5月间,一直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并取得收入,构成一种实事上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有关部门未取缔其经营行为前,对其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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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aegis   2010年2月26日
安徽省局太有才了,既然确知“违反国家有关禁止.....的规定”,干嘛不移送或举报(不进入税务局流程),既然发这个征税文件,则说明还是秉着“行为是否违法不由税务机关认定和处理”的原则,那么文件提“违反国家有关禁止.....的规定”这茬干嘛。  喝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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