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废渣掺兑种类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1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9
实施时间: 2003-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六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废渣生产的水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请示》(六国税发[2002]11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其掺兑废渣的种类包括除高炉水渣以外的“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废渣”。而硫酿渣、磷石膏及石煤等废渣在因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6]809号)中,被列为鼓励利用的二次资源,应属于“其他废渣”的范围。因此,在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废渣掺兑比例时,应将硫酸渣、磷石膏及石煤等废渣计算在内。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2014/3/2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浙地税函[2009] 2009/5/6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 赣工信节能字[2 2013/4/1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 穗国税转[2007] 2007/1/30
云南省经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财政部 云经资源[2007] 2007/9/2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06/6/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 粤国税函[2014] 2014/2/2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2006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第二 2006/5/12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 鄂发改环资[200 2005/8/30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 湘经贸资源[200 200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