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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12月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63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1
实施时间: 2001-1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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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12月份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66号),要求各地切实做好2001年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所得税分享办法的顺利实施,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根据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任何地方和任何机关都不得违反税法规定多征、虚征、有税不征或者混淆税款入库级次。如发现上述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前10个月按季征收的,原则上不能改为按月征收;预缴税款的数额也要按前10个月已经确定的办法计算缴纳;对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在2002年征收的税款,不得在今年提前征收入库。
  三、各地要按照税源情况逐级进行监控管理,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有欠税的地方要清理欠税,对超出税源较多的地方要进行研究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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