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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专项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0]8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5
实施时间: 2000-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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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结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专项检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税收专项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体现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部门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政令统一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以及《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检查是根据特定的目的要求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某个方面的税务检查,专项检查包括总局、市局安排的检查。
  第三条: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市局统一布置专项检查,原则上各安排一次。有关业务处室提出的专项检查方案内容纳入统一安排和布置,避免单独检查和重复检查。
  每半年市局各业务处室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提出书面检查计划送市稽查局汇总安排。处室提出书面检查计划的具体时间:上半年的检查内容,应于上年十二月提出,下半年的检查内容应于当年六月提出。    
  第四条: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对每一纳税户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下列情况不列入专项检查: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增值税日常稽核检查、结算;
  三、增值税零微税负的常规调查;
  四、一般纳税人年审;
  五、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调整;
  六、税政部门对减免税情况和有关税政问题的调查;
  七、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清算;
  八、涉外税务审计;
  九、临时性、突发性日常工作的调查。
  第五条: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六条:对检查内容相同,已经检查并已作结论的纳税人不再检查。发现有重大偷骗税问题的除外。
  第七条:当年市局组织专项检查组已经检查的企业,原则上各区县(市)不再列入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局对市级重点税源户的专项检查原则上要对国税涉及的各税种进行全面的检查,避免对单一税种进行检查。各区县(市)局如要自行安排对市级重点税源户进行检查,要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市级重点税源户名单附后)
  第九条:专项检查的开展形式。市局布置的专项检查原则上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市局组织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二是各区县(市)局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置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条:开展的专项检查原则上本年度检查上一年度至今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要限制检查时间,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第十一条: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开展,进场应有进点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应有书面结案材料。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一律要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达到立案标准的,要严格按照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后执行。
  第十三条:总局每年布置的两次税收专项检查和市局布置的对行业性的综合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局统一布置,具体工作由市稽查局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原则上各单位应将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报送市稽查局及相关处室,由市稽查局负责工作总结和报表汇总。
  第十五条:各区县(市)局如果要在本辖区内另行布置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其工作安排计划以及检查结束后的工作总结应报市局(稽查局)备案。
  第十六条:市局组织的专项检查中的政策问题,由市稽查局牵头,有关业务处室参加制定专项检查中税收问题的处理、处罚标准,按统一制定的处理、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市级重点税源户名单(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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