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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2]2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
实施时间: 2002-1-22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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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做好呆帐税金清理核实和滞纳金核算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统一要求各地计会部门在2002年4月份编制上报3月份税收会统报表时,按照清理调帐后的实有呆帐税金数编报增设报表《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报表》(国税统11表)和其他相关会计统计报表。2002年1至3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编报口径不变。增设《滞纳金明细月报表》(国税会09表)从2002年1月份起编报。上报时间均为每月后5日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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