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2]2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
实施时间: 2002-1-22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做好呆帐税金清理核实和滞纳金核算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统一要求各地计会部门在2002年4月份编制上报3月份税收会统报表时,按照清理调帐后的实有呆帐税金数编报增设报表《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报表》(国税统11表)和其他相关会计统计报表。2002年1至3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编报口径不变。增设《滞纳金明细月报表》(国税会09表)从2002年1月份起编报。上报时间均为每月后5日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青劳社办[2006] 2006/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若干具 云国税发[2001] 2001/7/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 浙国税计[2002] 2002/1/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按规定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计征滞 苏国税函[2004] 2004/9/2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 深地税发[2003] 2003/2/25
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补滞纳金可否给予奖励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19 2015/4/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 冀国税函[2002] 2002/1/2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 川国税函[2002] 2002/1/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滞纳金管理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 2015/7/10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实行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通 湘国税函[2002] 200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