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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3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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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新办当年统一确定为查账征收方式,但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鉴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以后,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里仍符合现有征收方式条件的,可不再重新鉴定征收方式。
  三、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企业按照《办法》规定,适时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工作。
  四、我省地税系统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仍采用《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表样附后)。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详见国税发[2008]30号)
  2.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编者略)
  二ОО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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