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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47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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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2008年度已按3.3%预征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的退(抵)方法、程序另行发文通知。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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