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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48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5
实施时间: 2008-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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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可暂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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