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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和查补税金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2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7
实施时间: 2004-5-17
法规类型: 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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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及时、准确反映税务稽查工作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要求,现将预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查补税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辅助账的设置
  (一)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
  各税收会计一级核算单位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按“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年度欠税”和“抵缴”四类明细科目设置。各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预缴”,指本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或者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的所得税以及按定额缴纳的所得税,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
  2.“汇算清缴”,指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上年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汇算后,在本年清缴(退)的所得税额,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清缴而未按期清缴的欠税;
  3.“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指缴纳本年之前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含查补征收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4、“抵缴”,指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
  (二)调整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
  “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在原有“税务稽查查补”基础上,分别增设“税务其他查补”和“外部门查补”二类明细科目;在“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中除增设以上二类明细科目外,另增设“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明细科目。其中,原有“税务稽查查补”明细科目核算反映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科目调整分设“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个栏目;“税务其他查补”核算反映税务机关除稽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部门查补”核算反映审计、财监办等外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后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审计、财监办等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科目分设“税款”、“滞纳金”、“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三个栏目;“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核算反映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分预算级次入库情况。
  税务行政复议和法院判决裁定的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与原处理决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引起查补税金变动的,仍在原来相应的核算科目中登记反映。
  二、账簿登记
  (一)“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各科目均以入库或退库相关凭证(信息)为依据登账,缴纳税款时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税款时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抵缴企业所得税时根据《退税(抵税)确认书》中的“抵缴下期税款金额”登记反映。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
  (二)“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各栏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应征凭证汇总单以及其他反映查补税金增减变动的应征凭证为依据登账。其中,经复议、判决比原处理决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的,在原核算科目按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记账。应征查补税金增加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减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填发或负责受理上述记账原始凭证的稽查、征收、管理、法制等部门,在凭证填发或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将凭证直接传递到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三)“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各栏以入库或退库相关凭证(信息)为依据登账,缴纳查补税金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多缴的查补税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为准确分清各类查补税金,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查补税金时,应根据相应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稽查查补”、“其他查补”、“外部查补”、“退还稽查查补”、“退还其他查补”、“退还外部查补”等字样。
  三、会统报表的调整
  (一)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在该报表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其中:预缴”、“其中:汇算清缴”和“抵缴”子项目。
  (二)修改《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项目反映除按不申报税款、未扣收税款、偷税、逃税、抗税、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倍数处以的罚款(以下简称比例性罚款)以外,对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以下简称行为性罚款),包括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行为性罚款和税务其他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查处的行为性罚款。比例性罚款仍反映在各相应的税种科目中。
  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调整《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并将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抵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补记到辅助账中,以便保证6月份编报5月份的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准确编报。
  四、税收月快报项目的调整
  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80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81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82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35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
  附件:(编者略)
  1.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
  2. 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
  3. 2004年税收月快报项目及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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