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4
实施时间: 200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明确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函》(保监浙函[2003]1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的规定,对我省有条件的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的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为全体雇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4%范围内,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防止产生政策上的漏洞,我们已明确,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必须是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为全体雇员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且其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分别不得超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允许其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标准分别为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的5%和4%以内;
  2、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及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条件的才能领取;
  3、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特此告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 京人社发[2024] 2024/3/29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5] 2005/5/23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民政厅关于 青财税字[2023] 2023/5/22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 2021/5/28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字[2024] 2024/7/4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金沙县红 黔财税[2025]2号 2025/8/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4] 2004/3/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 苏国税函[2007] 2007/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呆账损失税前 粤国税函[2005] 200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