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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是否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处罚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3]9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2
实施时间: 2003-7-2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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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2000年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能否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处罚的请示》(杭地税法[2003]1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企业2000年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认定在2001年5月1日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后2001年4月30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2003年5月1日以后发现2000年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已超出了《行政处罚法》的追罚时效,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可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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