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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3]20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11-19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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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函》(沪司发计财〔2003〕32号)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你局拟定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总体上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的规定,可以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中实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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