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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江苏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苏监[2009]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2-27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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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就地监缴工作,现将《江苏专员办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专员办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
  江苏专员办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专员办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专员办(以下称本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工作,实现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项目是指财政部已明文规定以及今后新增授权的由专员办负责就地监缴的项目。目前,本办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有三大类11项。一是由主管部门集中汇缴入库的项目,包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港口建设费。二是使用《一般缴款书》就地入库的项目,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水资源费(江苏为南水北调基金)和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中央单位土地收益。三是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项目,包括: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和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中央单位土地收益。
  第三条 本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由一处总牵头,各处按照处室职责分工,分别对相应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实施日常监缴(具体见附件一)。各处需指定专人负责监缴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各处应进一步规范监缴工作流程,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专员办日常监管业务工作规范》和《财政部专员办工作运行规程》等规定,开展中央非税项目监缴工作,并建立健全中央非税收入的就地监缴机制,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健全基本资料台账制度。对纳入本办日常监缴范围的中央非税收入,由专人按照项目名称、征收管理文件、征收单位(代收单位)或缴纳人、相关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非税收入征收缴纳方式、当期上缴或入库进度等工作要素和情况,建立起全面的基础资料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收入报表报送制度。对纳入本办日常监缴范围的中央非税收入应实施动态监控,要求各征收(代收)或缴纳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征收、上缴等情况以月报表的形式连同上缴和入库凭证(银行汇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一般缴款书》)复印件一并报送本办。月报表的具体格式,由各处依据不同项目和监管要求制定。
  各处根据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情况,按月统计编制各处的《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于每月20日前送一处(电子件),一处负责汇总全办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并填制《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于每月25日报送财政部。
  (三)建立健全收入对账制度。各处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应及时对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就地入库的中央非税收入,一般应结合相关单位报送的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月报表、《一般缴款书》等,按月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确保中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完整入库,科目准确。就地入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考虑到江苏省对该项非税收入的征缴分散、频繁、量大,且《一般缴款书》收集不全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对征收单位例行检查等方式,结合应征、已征情况与入库数完成一次性对账。
  对主管部门集中汇缴入库和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 一般应结合相关单位报送的上缴中央非税收入的银行汇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按月与该单位报送的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月报表核对,确保上报的上缴数据和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数据无误。
  (四)建立健全审核、催缴、更正制度。各处对相关单位报送的征缴资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分析和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发现缴纳单位少缴、滞缴中央非税收入的,各处可先进行口头催缴并做好催缴记录,缴纳单位在口头催缴期限内未按要求落实的,下发催缴书面通知。
  对发现收纳单位(国库、代理银行)在收纳和分解非税收入中,少计中央非税收入或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级次的,以及收入科目串户的,各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予以更正。
  (五)建立健全总结报告制度。各处应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管分析”的重要内容,在做好日常监缴事项的同时,加强调研分析,加大监缴工作的深度,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收入监管工作。监缴中发现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第五条 相关处应加强与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金融机构、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以及国库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政策宣传,完善文件资料和数据抄送制度,不定期通报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要求和日常监管工作情况,不定期地安排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等情况实施检(核)查或调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缴项目的50%。检(核)查应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本办处室综合目标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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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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