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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申请下岗职工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苏监[2008]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8-1-7
实施时间: 2008-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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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7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223号),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现就规范上报审核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
  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如实地做好申报工作。所有报审的文字材料、表格必须真实、相符,并按申请报告行文顺序依次装订,所有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申报材料、表格均须加盖申报和出证单位印章。其中:
  (一)申报经济补偿金需报送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即必须是:2003、2004、2005年度中亏损1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且企业2007年度已与原2006年末列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清算补助的“4050”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具体内容要真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企业2007年度与原2005年度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4050”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及状况、所需经济补偿金及计算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设立专户、建立专账、企业配套资金实际筹集到账和企业支付这部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金等具体情况。
  2、申报(清算)表。必须填报财政部统一制定的《2007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算表》,做到真实、完整、规范填报,同时必须经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章。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2003、2004、2005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或经主管部门批复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经我办审核上报主管部门的“清算表”(复印件);
  (2)2006年末列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清算的“4050”人员名册和2007年度企业与这部分人员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两者应一一对应、相符;
  (3)企业支付这部分解除劳动关系“4050”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及会议纪要等文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过程及相关依据情况(表);
  (4)企业设立的专账及企业自筹资金到账原始凭证、单据和支付这部分解除劳动关系“4050”人员经济补偿金明细账、表等复印件;
  (5)涉及清算、审校工作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二)申报社会保险费需报送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即必须是:2003、2004、2005年度中亏两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且2007年度企业尚未与原2006年末列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清算补助的“4050”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具体内容要真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相关文件依据和设立专户、建立专账及缴纳等具体情况,并要单独反映未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4050”人员的具体情况。
  2、申报(清算)表。必须填报财政部统一制定的《2007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特定政策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做到真实、完整、规范填报。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2003、2004、2005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或经主管部门批复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经我办审核上报主管部门的“清算表”(复印件);
  (2)2006年末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列入补助清算的“4050”人员名册和2007年度申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列入补助清算的“4050”人员名册;
  (3)2007年度企业为这部分“4050”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4050”人员)缴费证明,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内部医药费报销规定等文件依据;
  (4)财政部统一制定的《2007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如当年当地城镇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标准进行过调整的,要同时附报相关调整通知文件。
  (5)2007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专账、表。
  (6)涉及清算、审核工作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企业必须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做到人员基础情况清晰,资料真实齐全,资金管理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为了切实关心和维护国家政策内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监督相关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办将对相关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调研,对于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依照国家规定收回中央财政已拨付的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时间要求及联系方式
  请各单位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我办。
  联系人: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四处 何孝文;
  通信地址:南京市百子亭8号;
  邮  编:210009;
  联系电话:025-83351555-3192 。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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