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明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1]16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31
实施时间: 2000-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7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按照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应分期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企业发生的符合《批复》规定条件的各种补偿金支出,可由企业据实或按照当地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具体摊销年限,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三、以前规定与《批复》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批复》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重型汽车财 皖国税函[2005] 2005/3/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 2002/6/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社湖北分社新闻信息中心缴纳企 鄂国税函[2002] 2002/6/6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l国家税务 2020/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1年度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1/6/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 大连市国家税务 2018/3/9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 2023/3/27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 晋地税所发[200 2000/4/1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 冀地税函[2003] 2003/10/28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2] 20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