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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和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0]23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5
实施时间: 2000-9-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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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和备案审查办法》业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上报省地税局。
  安徽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和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细则、规定、通告等税收文件。
  第三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级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和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本级机关制定并准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下级机关制定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四)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全省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过本级审查机构审查会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机构备案。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材料应包括打印文件和起草说明各一份。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
  (三)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及协商情况;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审查机构对报送来的规范性文件应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同本级机关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本级机关有关部门或下级机关意见的,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限期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经审查,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审查机构提请本级机关予以撤销、改变或作出其它形式处理;
  (二)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本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矛盾的或本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审查机构提出协调修改意见,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请本级机关决定;
  (三)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技术上的问题,由审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上级机关对其制定的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决定或意见之日起2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备案审查机关,经审查机构审核无误后,通知原制定机关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原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机关备案后的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处理决定或意见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本级机关和上一级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及制定和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 对发现下级机关未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审查机构应通知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在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审查机构提请本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年度考核得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告格式
            关于《       》的备案审查报告
  _________________局:
  现将我局(分局)     年   月   日发布的《      》报送你局备案审查,请查收。
                             (印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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