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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苏监字[2004]6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6-18
实施时间: 2004-4-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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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交通局、省交通厅各直属单位、各项目用款单位:
  根据《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04]16号通知印发),我们对《江苏省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操作办法》(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苏省交通厅财监字[2001]13号通知印发)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操作办法
  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保证我省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本操作办法适用范围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在我省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其中: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航电枢纽、重点港口、重点码头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二、交通专项资金拨付申请
  (一)用款单位
  重点项目用款单位为项目法人单位;一般项目用款单位为主管一般项目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省级公路局等),以及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申请依据
  用款单位应当依据财政预算、工程进度(包括上期合格工程计量、已支付的非计量费用及本期预付款项)、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申请拨付资金。
  (三)申请时间
  重点项目的交通专项资金原则上按月请拨,一般项目原则上按季请拨。用款单位于每月5日或每季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填写《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表式见附表二),重点项目直接报省交通厅;一般项目由用款单位汇总各建设项目资料报省交通厅。
  (四)申请资料
  用款单位在报送《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重点项目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预留印鉴复印件。
  (2)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复印件。
  上述(1)、(2)项所列资料在第一次请款时报送。
  (3)年度投资计划(年度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4)经总监签认的项目上期工程计量支付汇总表及下月工程财务计划非计量价款汇总结算单,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
  (5)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金额和实际到位金额,上期各类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2、一般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预留印鉴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报送)。
  (2)年度投资计划等复印件(含批准文书复印件,年度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3)经总监或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进度表,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应到位金额和实际到位金额,资金使用情况。
  三、交通专项资金拨付审核
  (一)审核内容
  1、省交通厅根据全省交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及全省建设项目统筹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是:上述用款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签署审核意见。
  2、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在收到经省交通厅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的《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表式见附表三)、用款单位报送的《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后,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省专员办对年度财政预算未下达前的资金申请、新建重点项目开工预付款的申请、重点项目结算预付款的申请、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用款的申请,以及其他情况下的申请,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项目结算预付款使用后,在年度内以后月份申请使用资金时按剩余月份平均分次扣回。
  (二)审核时间
  1、省交通厅在收到有关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编制《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用款单位报送的《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及有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省专员办。
  2、省专员办在收到有关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交省交通厅报交通部。
  四、办理职责
  未按规定对交通专项资金拨付进行申请、审核而产生的问题,由产生问题的部门负责解决。具体如下:
  (一)用款单位职责
  用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提出交通专项资金拨付申请,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用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资金拨付申报资料等而造成交通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正常拨付的,责任自负。
  (二)省交通厅职责
  1、省交通厅负责向各用款单位转复交通部下发的各项目财政预算;根据财政预算、计量支付、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审核全省各项目的用款申请;根据全省各项目的用款申请,提出全省交通专项资金拨付的汇总申请;负责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对报送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监督。
  2、省交通厅可按规定在项目年度预算额度内调剂平衡本省本项目的交通专项资金申请,但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年度预算。
  (三)专员办的职责
  省专员办根据财政预算、项目进度、用款计划、各类建设资金到位、上期各类建设资金使用和结余等情况,按规定对省交通厅送达的《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省专员办或省交通厅未按规定对交通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而造成资金不能及时、正常拨付的,由相应部门承担责任。  五、信息反馈
  (一)代理支付银行按财政部指令向用款单位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账户拨付交通专项资金,其省级分行应在拨付次日,将回单加盖印章转送省专员办、省交通厅及有关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并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向省专员办、省交通厅送交按项目编报的交通专项资金拨付情况月报表。用款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通过代理支付银行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次日,将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报省专员办、省交通厅,作为登记台帐的依据。
  (二)省专员办、省交通厅、省级代理支付银行、用款单位应按项目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台帐,并实行重点项目月末对账、一般项目季末对账制度。
  六、本办法由江苏省专员办商江苏省交通厅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执行。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苏省交通厅财驻苏监字[2001]13号通知印发的《江苏省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操作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附表1)
  2、《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附表2)
修正: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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