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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0]24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15
实施时间: 2000-9-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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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省政府近期出台了《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现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紧迫性和战略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投资与全国尤其是发达省份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成为影响和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于推动我省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我省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待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
  二、重视并积极运用税收的杠杆作用,积极鼓励和大力引导民间投资
  (一)民间投资兴办学校,从事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劳务以及投资兴办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间投资高校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学生食堂、教师食堂,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和租金收入,至2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民间投资建设国家和省鼓励的产业项目所发生的新产品开发费用,允许进入成本,对企业发生的此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地税机关核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民间投资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按规定报经地税机关核准,可适当增提折旧,准予税前扣除。(四)对民间投资兴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地税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3年。
  (五)对民间投资兴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5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上年末企业原职工人数20%以上的,经地税机关核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对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上年末从业人员10%以上的,可酌清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六)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投资兴办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的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并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七)民间投资兴办的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革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其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八)对于民间投资兴办的企业用于政府出面组织的公益性项目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个人用于政府出面组织的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九)企业用盈利扩大投资并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保证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基础上,经地方政府同意,地税机关审核,对再投资部分酌情减征所得税。
  (十)民间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办厂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十一)民间投资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热情主动地为民间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税收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发展经济的大局出发,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民间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税收服务。要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必要时应主动上门服务,限期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确实办不了或不便办理的,也要及时作出解释,说明原因;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全面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政策,让广大民间投资者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放手开展投资活动。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民间投资活动的情况
  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基层,深入广大纳税单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摸清民间投资活动的情况以及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将调查的情况及时向省地税局反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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