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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资产处置财政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苏监字[2004]7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7-2
实施时间: 2004-7-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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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的财政管理工作,现就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有关报备资料及相关资产处置过程监督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办事处要认真做好资产处置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资产处置备案制度。各办事处对下列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报我办备案:
  (一)各总公司对各办事处下达的资产处置、内部管理等有关文件、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办事处依据财政部、总公司文件制定的资产处置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年度资产处置工作总结等,应在收文后10日内或在正式印发时报送我办一份;
  (二)各办事处应将经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或总公司批准通过的处置项目,按月填报《二○ 年 月份资产处置批准项目明细表》(见附表1),连同处置方案、批准处置文件(批准书)的复印件,于月后10日内报送我办。
  (三)各办事处应按季填报《二○○ 年 季度资产处置季报》(见附表2),按年填报《二○○ 年度资产处置年报》(见附表3),上述季报于季后15日内,年报在年后30日内报送我办。
  (四)各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各办事处备选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拍卖行、资产评估机构等)。
  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名单如有变动,应及时函告我办。
  二、各办事处下列资产处置活动,应及时告知我办,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一)对不良资产组织公开拍卖活动,应在拍卖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我办,通知内容包括拍卖的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全部债权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拍卖协议、拍卖公告复印件以及拍卖底价确认方法的说明。我办将视具体情况派员参加拍卖活动,现场监督拍卖过程。拍卖结束后15日内,各办事处应将拍卖笔录、成交协议书等资料复印报送我办。
  (二)各办事处在对债权进行打包处置时,其单包资产账面原值(本金加表内应收利息,下同)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或完全由呆账类债权构成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应先就打包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书面向我办提出申请,征求我办意见,经我办同意后,再由各办事处按规定程序,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议决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各办事处在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前2个工作日内,应将审核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资产处置项目的基本情况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我办,我办将根据需要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办《江苏专员办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报送资产处置季报和年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驻苏监字[2002]63号)和《江苏专员办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报备资料的通知》(财驻苏监字[2002]105号)同时废止。
  各办事处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办业务二处联系(电话:025-83351555-3092,传真:83351555-3151)。
  附件:1、二○ 年 月份资产处置批准项目明细表
  2、二○○ 年 季度资产处置季报
  3、二○○ 年度资产处置年报
  二○○四年七月二日
相关附件:
附表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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