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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0]31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0
实施时间: 2000-12-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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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计税工资的计算问题。
  企业(单位)在计算计税工资时,职工人数应按照在本企业(单位)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年平均职工人数确定。但应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基建费用中开支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二、关于个人承包农场土地、果园、水面等进行生产经营如何征税问题。
  对农场实行个人承包经营,如果不改变工商登记,仍以农场或农场内某一独立核算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人按照承包经营合同(协议)取得的所得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投资收益的补税问题。
  企业对外投资,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的减税免税政策优惠。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以及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低税率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范围。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指,投资所得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的适用税率。
  四、关于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或有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可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有关规定计算补税。
  五、关于纳税人经营期不足一年,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六、关于国有农垦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农垦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有关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学校、医院等部分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医院、学校等部分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文件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八、关于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实行坏帐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逾期3年以上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须提供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为坏帐损失的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地税机关批准后,方可作为坏帐处理,在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改为按查帐征收后资产的确认和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问题。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经批准改为查帐征收,在征收方式改变后,其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能够提供原始发票的情况下,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其剩余折旧额或摊销额,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二)征收方式改变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成本和费用在以后年度补计补扣的,不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的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
  十、关于销售折扣扣除问题。
  企业为促销,给予购买方的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但销售发票上折扣额大于销售额,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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