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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叶集邮政、电信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0]16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2
实施时间: 2000-9-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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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叶集电信局、邮政局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2000]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叶集列为改革发展试验区,其财政体制独立运作,为适应改革的需要,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及有利于加强地方税收监控的原则,同意叶集区所设邮政、电信企业的地方各税,自2000年9月1日起调整至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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