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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49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5
实施时间: 2002-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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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4号)规定,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安徽分公司2002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4号)规定执行,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纳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昆仑润滑油销售安徽分销处从2002年度起,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纳税,不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本通知下发前,该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作为就地预交处理。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所属各市、县公司,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378号)规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安庆市就地预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合肥市就地预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所属市、县公司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分别在当地就地预交,其在当地就地预交不足60%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合肥市集中清算后统一补交,确保在我省就地预交税款比例整体上达到60%。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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