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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31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9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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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对安徽省电力公司1999年度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结算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省电力公司结算税款倒挂仍然较多。为此,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将省电力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4.8%调整为4.4%。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结算,多征的税款应在今后几个月预征税款中抵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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