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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62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4
实施时间: 2003-10-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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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71号)规定,现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安微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调整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纳税调整表,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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