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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12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9
实施时间: 2000-8-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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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0年继续开展全国税收执法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国税系统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重点检查各级国税机关1999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重大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税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以及国税机关以外的党政部门、权力机关等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的规定;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情况,重点检查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是否已经纠正;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存在定率征收问题;
  (四)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侵蚀消费税税基的问题;
  (五)贯彻落实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情况;
  (六)贯彻落实《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情况和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纳税调整情况以及市地国税机关审查签章情况;
  (七)对中央参股、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税款入库情况,有无混库问题;
  (八)对上市公司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问题;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生产性企业的认定,折旧办法、减免税的执行情况等;
  (十)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取保证金的问题;
  (十一)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情况;
  (十二)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涉税案件,是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检查有无以罚代刑问题;
  (十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案件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按规定执行查处分开制度;
  (十四)税务行政处罚实施程序是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是否到位;
  (十五)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各地自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组重点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此外,各市、地局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对出现问题较多、纳税人反应强烈的税收法行为进行检查。
  二、时间安排整个税收执法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总体时间安排为:各级国税机关以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省局稽查分局的自查从8月10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各市、地局对所属县、市局及基层分局的重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9月20日结束;省局对市、地局重点检查从9月2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总结整改阶段从10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原则上,各市、地局要按照省局确定的时间安排,组织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可自行安排,但必须在9月20日前,全面完成对所属县、市局及基层分局的重点检查,以确保省局重点检查的如期进行。
  三、检查方式实施重点检查,应当成立税收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开展具体税收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1999年以来税收执法情况的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登记簿,对照国家统一税法规定,检查相关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从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两个方面,全面或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具体税务执法文书、卷宗等;
  (四)对需要印证的税收执法情况,可以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或向相关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
  四、问题处理对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进行整改。
  (一)对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同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向其提出书面的更正请示,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
  (二)对国税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送上一级国税机关。
  (三)凡与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凡与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必须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
  (四)因违背国家统一税法而未征或少征的税款,相关国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五)对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税收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以上国税机关均要明确一位局领导具体负责,成立有办公室、流转税、所得税、涉外税、征管、计会、稽查、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并由各级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承办。
  (二)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国税机关1999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查结束后,市、地局要组成税收执法检查组,对所属县、市局及基层分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50%.省局也将按照抽查面不低于40%的要求,于9月下旬组织税收执法检查组,对市、地局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国税系统通报。
  (三)为避免检查流于形式,实施前,要精心制定方案,明确检查重点,落实检查人员;检查中,要严格对照要求,认真组织进行,确保深入、细致,不走过场;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被查单位的税收执法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文印发)的要求,下达《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督促被查单位认真整改落实。
  (四)税收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税收执法检查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查单位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如实反映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情况,认真填写《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并连同本地区税收执法检查总结,按要求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六)各市、地局应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以及《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执法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如有改进税收执法工作和税收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也应一同上报。
  六、总结评比本次税收执法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市、地局税收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评比。
  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较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检查工作开展不力、走过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评比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组织情况、重点检查面是否达到要求、查出违规文件情况、违规文件纠正情况、查补税额及入库情况、检查工作总结质量、报表填列情况和报送时间、省局重点检查阶段抽查结果等(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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