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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电视台上交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收视费收入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0]14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19
实施时间: 2000-7-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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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方电视台上交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收视费收入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黄地税[200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营业额为纳税人因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黄山市有线电视台代中央电视台卫星电视传播中心收取的电视收视加密费为代收款项,无论其财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其收入总额全额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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