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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5]7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9
实施时间: 2005-7-29
法规类型: 银行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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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上海、天津、福建、辽宁、山西、内蒙、河南、陕西、广东、云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华夏银行 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交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doc    
附件: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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