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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0]19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7-24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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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布置,决定从7月1日起至10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88)国土(籍)字第18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是一项重要的省情省力调查,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摸清各个地区分行业、分经济类型土地占用状况、土地价值等经济指标,为政府加强土地管理、进行城镇规划提供决策服务。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和土地管理机关要相互协助,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地税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要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本地区土地登记、基准地价等有关资料,积极支持税源普查工作。
  四、各级地税部门在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时,若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要督促纳税人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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