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0]12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25
实施时间: 1999-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省地税局也已发出《关于恢复征收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皖地税[2000]106号),要求各地执行。但近期不少地方和部门反映,由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税收政策的变化容易引发一些不稳定事件。为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和避免引发不稳定事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1999年10月31日前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利息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起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利息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等两只债券利息有 2015/11/12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四十期]国债等三只债券利息有 2015/11/25
关于支付2015年福建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等两只债券利 2016/3/9
关于支付2007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等三只债券利息有关 2016/5/3
关于支付2015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七期]等两只债券利息 2016/3/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债券利 闽地税政二[200 2003/7/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工 渝地税发[2000] 2000/4/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 沪国税所二[200 2004/1/1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吉地税函[2001] 200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