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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土房[2010]2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20
实施时间: 2010-1-20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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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建设厅、财政厅贯彻实施文件(闽建房[2008]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主负责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为主负责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面管理工作。
  市公房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海沧分局、同安分局、翔安分局具体承办所辖区域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管理工作。
  二、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实行分账管理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会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梯、户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各售房单位,对历年来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全面清理,按房屋户门号对历年来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情况、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并详细填写《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尽快设立分账管理。
  (二)在设立分账管理之前,售房单位、业主在申请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如实填报《厦门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以便设立分账管理。
  (三)售房单位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按幢实行限额管理。
  (四)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成立后,售房单位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售房单位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情况通报业主委员会,并同时接受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查询。
  三、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程序,加强行风效能建设
  市公房管理中心会同各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办法》和闽建房[2008]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市监察局有关网上审核、电子监督的要求,区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后以及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紧急情况等情形,拟定受理、审核、监督、结算等工作流程、效能要求和办事须知,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在新的工作流程实施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和保值增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专户管理银行,加强对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在保证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不断提高资金的增值收益。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专户管理银行,根据《办法》和闽建房[2008]1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将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更新升级,充分发挥计算机互联网络作用,通过有效运行,方便业主、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使用情况、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同时接受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的查询和监督管理。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房管理中心、各分局应按照《办法》、闽建房[2008]1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各单位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反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Ο一Ο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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