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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计经资[2000]43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4-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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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计委、经委、地税局、国税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现将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符合该文件第三款第三项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2000年开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落实好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确认工作,各地要按照该文件中第四款有关内容和浙计经资[1997]770号、浙计经资[1998]551号文的要求进行确认。
  抄送:财政部驻浙专员办事处、本委技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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