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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0]8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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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彼),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渐政发[2000]8号)批淮,自2000年1 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 550元调整到800元。
  (编者注:浙财税政[2000]3号、浙国税所[2000]73号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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