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8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6
实施时间: 2005-4-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61号)规定,现就铁道部在安徽省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蚌埠铁路分局及其所属各站、段,以及南京铁路分局在安徽省所属站、段,均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铜陵车辆厂,由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巢湖铁道水泥厂、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马鞍山材料厂、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马鞍山材料厂经营部、铁道部马鞍山材料监测所,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四、中铁快运有限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及其所属的蚌埠、阜阳、滁州、安庆、桐城、庐江县、天柱山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所属在安徽省的芜湖、马鞍山、黄山、宣城分公司,均由中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五、上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上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切实履行纳税俭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缴纳企业所得税 皖国税函[2003] 2003/10/2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 浙国税所[2003] 2003/9/1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 浙国税所[2002] 2002/8/5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春星宇集团等四家公司停止执行汇 长地税函[2002] 2002/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 粤国税发[2003] 2003/8/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冀国税函[2003] 2003/10/3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 云国税函[2001] 2001/3/1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 陕国税函[2002] 2002/11/26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工业交通公司请求明确投资分 甘地税三[2002] 2002/11/1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驻陕分支机构 陕国税函[2002] 20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