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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13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5
实施时间: 2002-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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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100%投资管理并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2000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04号)的规定,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在我省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仍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国税发[1998]127号)等文件的规定,按季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和其他资料,实行年度签章制度,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各级电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情况的反馈,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1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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