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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3]2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12-30
实施时间: 2003-12-3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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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
  二、对分流到改制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按《关于企业终止城镇职工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复函》(京劳社资函[2003]112号)的规定处理。
  三、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的是指除职工个人申请调到、辞职、辞退等原因以外,由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
  四、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中央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及社会保险接续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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