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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03]89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7
实施时间: 2003-10-17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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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事项确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联合企业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1-3元/吨,由各市在以上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请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3元/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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