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1]21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8-27
实施时间: 2001-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10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各分支公司、营业部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时开始启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原由地税部门监制的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2年3月1日。
  二、《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用量每半年向所在市地税局报送用量计划,各市地税局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加强保险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0]307号)要求报送用量计划。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后,由各市地税局负责向省地税局领购并逐级发放,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管理。
  三、根据我省各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基本联次外,增加第五联为“保费结算联”。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 桂国税发[2001] 2001/3/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沪国税流[2007] 2007/1/15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 晋地税征发[200 2001/8/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京地税票[2008] 2008/8/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 京地税票[2005] 2005/4/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 沪国税征[2007] 2007/8/1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管 厦国税函[2006] 2008/4/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2000]30 2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桂国税发[2001] 2001/1/16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金市地税征[200 200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