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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4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16
实施时间: 2000-3-16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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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0年度报送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是1999年度入库增值税和消费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作调整。以后年度重点税源企业的报送范围均比照办理。
  二、重点税源数据库,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于每月20日前,通过广域网上报省局。
  网址为:centre\jkc\zjsy
  三、各地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
  四、省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税收计会统“优质快报”竞赛评比的范围,定期通报报送情况。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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