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1996]5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9-1
实施时间: 1996-9-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目前,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正在全面开展。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办理换证过程中,文明执法,提高服务质量。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的收费,在新的规定未下达之前,可暂按省物委、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3]235号文)的规定执行。框架的具体收费可与当地物价部门联系商定。
  三、各税务代理机构在代办换证事宜时,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好手续。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委托代理和搭车收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赣国税发[2002] 2002/6/20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1] 201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 桂国税函[2010] 2010/7/1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工商个字[201 2016/10/3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8] 2008/6/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 粤国税发[2009] 2009/6/10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 2009/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发[2006] 2006/8/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 2009/4/1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粤价函[2006]68 200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