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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5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3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4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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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各类企业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统一调整为800元。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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